(时事)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校方:对其培养进行了大量投入
“这两天学校终于同意执行仲裁裁决,按照程序处理我的辞职,另外讨论赔偿费用。”忻州师范大学(简称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木青表示,去年9月提出离职,至今已近一年,目前事情有了新的进展。
8月21日,记者从贾处了解到,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向贾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学院于8月19日召开了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应按程序办理。至于赔偿,将通过学院发起的新仲裁解决,学校将尽快将上述内容提交学院常委会讨论批准。
记者向曹瑞东询问上述信息,对方拒绝接受采访。记者多次联系学校党委宣传部,无人接听。
贾介绍,上述“新仲裁”是指忻州师范学院于7月6日向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请。由于贾木青在服务期内因违约离职,学校要求其赔偿约42万元,包括其博士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和生活津贴,共计13.05万元。“学校投入巨资培养贾某某”。
贾木青认为忻州师范学院提出的离职赔偿金额不合理,应参考2019年3月同时毕业博士的地理老师文某的劳动仲裁结果:赔偿总额18万。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意见不一。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僵持了近一年。中间贾某某提出第一次仲裁申请,忻州师范学院不服判决起诉法院,后撤回诉讼。后者提出了第二份仲裁申请。
在案件背后,公众讨论的焦点在于高校委托人才留下和留下的契约精神、“先赔钱后走”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签订协议是否等同于默许赔偿条款、做出违约赔偿的合理范围。
【/s2/】高校辞职纠纷案件有很多波折
此次劳动争议源于:2008年,贾木青硕士毕业后被漳州师范学院录用;2015-2018年,贾木青去西北师范大学读博士,期间由忻州师范学院提供工资和生活津贴。2018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贾木青必须在忻州师范学院服务五年(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方可提出转学请求。2019年9月25日,贾木青从忻州师范学院辞职。
由于未获学校批准,贾木青选择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漳州师范学院提出:1。因其未能按时到校而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10万元;2.读书期间支付生活津贴5万元;3.缴纳安置费30万元;4.解除双方劳动人事关系,移交贾木青人事档案。
今年3月25日,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贾的前三项仲裁请求,责令忻州师范学院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贾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专不服,于4月8日向忻州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木青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贾木青在未满服务期辞职,应向学院支付至少510504元的赔偿金。在贾木青看来,他读博只需要给学校交8万多。
6月4日,忻州师范学院突然撤诉,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新的仲裁请求:要求贾某某赔偿42.05万元。
日前,新抚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忻州师范学院已撤诉,双方再提任何要求,已不在法院审查范围内”。
“漳州师院就贾木青违约金申请新的劳动仲裁,并不意味着3月25日的裁决无效。”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翟一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贾木青此前曾申请仲裁,但现在忻州师范学院已撤回诉讼,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由于忻州师范学院一直没有通知他办理辞职手续,贾木青于7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强制仲裁结果,并从法院获悉忻州师范学院表示正在“执行中”。
现实中,如果学校已经出台了“离职前支付薪酬”的规章制度,员工一定要遵守吗?
2018年6月,忻州师范学院发布了《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辞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辞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辞职经学院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按以下规定在完成补偿手续后办理辞职手续。
“学校不能根据其‘习惯规则’要求他人遵守或反对实施有效的裁决。”上海沈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力表示,如果有有效的裁决依据,当事人应当无条件履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忻州师范学院认为贾木青需要赔偿学校违约金,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忻州师范学院:支持法律仲裁程序
目前,遣散费的金额和具体支付方式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据贾木青介绍,7月6日,忻州师范学院在一项新的劳动仲裁申请中要求赔偿42.05万元。计算如下:一、博士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往返车费34612元,全日制学习期间工资45892元,生活补助5万元,合计13.05万元;二、博士学习结束后三年服务期的补偿费:3年* 5万= 15万元;三.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薪酬评估:3.5年* 4万= 14万元。
8月22日,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向记者证实,忻州师范学院近日确实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我确实收到了这部分130504元。毕业后报销学费、住宿费、往返车费34612元,一年全日制期间工资、生活津贴支付给我。除了42万中的13万以上,其余都是罚款。”贾某某说。
这个“罚款”从何而来?根据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条款约定,贾木青如需提前转学,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忻州师范学院支付赔偿金。此外,2018年7月11日,双方签订了《职称晋升协议》,约定贾木青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忻州师范学院任职五年,服务期满前提出离职的,每年支付赔偿金4万元。
▲协议和职称晋升协议。
两个文件都提到按照《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文件有法律效力吗?翟一真认为,这取决于两个条件:法律程序的制定和对劳动者的宣传。《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制定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工人知道。
今年4月,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告诉记者,学校要求索赔的金额必须合法合规。“对于坚持离职的医生,我们也支持他们走法律仲裁程序,按照学校发布的《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学校进行补偿。《辞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布。学校老师可以用就业号登录学校网站,学校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
翟一真认为,大学的《辞职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学院文件的形式颁布的。只要履行了发文审批程序,即使经过法定程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签订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补偿条款?
忻州师范学院提交的新仲裁申请强调,学校投入大量资金培养贾木青,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和《职称晋升协议书》,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事业单位聘用的相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贾木青提出解除人事关系,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并支付学校相关费用,共计42.05万元。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贾木青也向记者证实,这两个协议是他签的,并解释说学校没有亲自直接拿出《辞职管理暂行办法》。“当时我没有离职的想法,法律观念比较淡薄。”
一般情况下,签订协议等于默许赔偿条款吗?“两者不冲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翟一真解释说,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合同,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即使是签订合同时自愿的,这才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合同无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
所以说到底还是《协议》、《职称晋升协议》、《辞职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追溯到3月份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提到经审理发现,忻州师范学院和贾木青均提交了证据《辞职管理暂行办法》,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执行。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须遵守。
上海英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同春早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忻州师范学院的性质、贾木青的师资状况和专业技术岗位评价,以及相关协议中关于服务期和补偿费的约定,他倾向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当然,以当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裁判为准."
王力认为,根据本案,双方的协议推断贾木青默认了《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但《辞职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合法是另一个需要判断的问题,从内容上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一个自然的结论,需要法院认定。
附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内容[/s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发包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为服务期未完成部分拨付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报酬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标题:(时事)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校方:对其培养进行了大量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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