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三部门:因疫情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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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文化旅游部近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传染病的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s2/】因传染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终止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当协商退还旅游费用[/s2/】。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旅游经营者在扣除支付给当地代理机构或演出助理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
《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的旅游合同纠纷,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的旅游合同终止、费用负担等纠纷。
《通知》指出,旅游合同应谨慎终止。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未就变更旅游合同达成协议,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对方。旅游合同对终止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知》提出要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费用退还问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终止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协商退还旅游费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旅游经营者在扣除支付给当地代理机构或演出助理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旅游经营者应协调代理并履行助理退款,并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且无法退还的证明,尽量减少游客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遭受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款。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退款的,应当及时向游客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的书面承诺。
通知强调,要妥善处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由于疫情影响游客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共同承担。如果游客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滞留,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住宿费用由游客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共同承担。
标题:(时事)三部门:因疫情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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