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发病,起诉超市索赔16万
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65岁的娄某某去超市购物,结账后发现“要走”物品的案件。超市负责人让楼某某去超市二楼办公室调查。几分钟后,卢突然生病了。根据医院诊断,楼患有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和脑出血后遗症。
楼某一方诉超市赔偿159,572.31元。法院认为楼的不诚信购物行为是第一过错,超市没有对楼进行不当的初步调查和口头教育,在他患病后已经履行了主动救助的义务,没有过错,因此驳回了楼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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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基于什么考虑?再来看分析。
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点46分,楼在一家超市购物。
9点41分,楼某某购物结算,先结算一项,然后在收银员的提醒下结算另一项,是管骨猪肝,然后离开了收银处。某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货款,于是让防损人员查看。经核实,楼的购物袋里有两个物品,分别是莲藕和洋葱。某超市负责人到达现场后,楼某某前往超市二楼办公室调查。
9点49分,卢某某在一名超市员工的帮助下到达二楼办公室,随后一家超市的负责人与卢某某进行了交谈。
晚上9点54分,娄某某出现头晕,随后出现呕吐、尿失禁等症状。9点56分,某超市负责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紧急电话。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做了一些简单的协助,比如按摩、擦拭、开服、通风等。
10时03分左右,民警赶到现场后,与一名超市工作人员一起将楼某某抬至路边树下。一名超市工作人员为娄某埋下纸板,等待120辆救护车来救他。警察叫来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楼某某进行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出。根据医院诊断,楼患有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和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被转至杭州某医院进一步治疗。娄(音译)住院期间,一名超市工作人员给了娄(音译)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医疗费等损失未能与某超市协商,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种损失159,572.31元。
案件审理争议焦点:
1.楼某某是否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
2.超市发现消费者有不诚信消费行为时,是否有权采取调查等适当措施?
3.这种情况在超市有没有处理不当?
4.超市应该赔偿楼的相关损失吗?
法院判决要点
经审理,诸暨法院认为,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楼某某存在购物不付款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一家销售商品的超市,超市的目的是盈利。当发现客户有不支付货款等不诚信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本案中,某超市在发现楼某某选择了管骨、猪肝、莲藕、葱四种商品,并且只为管骨和猪肝付出了代价后,其工作人员对楼某某的初步调查和口腔教育并无不妥。根据楼某某和某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词,也反映出某超市工作人员和楼某某之间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因此,法院认定某超市没有侵犯娄某某。
楼某某过去有高血压和脑血管意外史,是被发现自己掏钱购物后情绪波动导致的。楼生病后,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给他按摩、擦拭、打开衣服通风,并拨打了120救护车。在等120救护车的时候,为了节省治疗时间,楼被抬到路边的一棵树下,用纸板把树盖起来。此外,警方还打电话给医院医务人员,对楼某某进行急救。所以某超市在楼患病后已经履行了主动救助的义务,认定没有过错。
庭审中,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如果一家超市没有责任,为什么要送2000元抚慰金?法院认为,这种逻辑不符合良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诸暨法院认为,楼某某有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没有对楼某某实施侵权,病后处理措施得当。因此,楼某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各种损失159,572.31元,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法院裁定驳回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楼某某“小插曲”在超市购物被抓,两个低值蔬菜没付钱,导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在医院抢救中花费巨额医药费。从这一点来看,他的处境是令人同情的。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是有严格标准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上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以结果责任主义为指导,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就应该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对损害结果的受害者有情感偏见。
面对受害者在法庭上的否认辩论,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犯罪时的监控录像,收集证人和证词,试图还原真相,而不是用语言陈述事实。
面对“受害者最大”、“无过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人道主义赔偿”等法律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则的碰撞,法院没有作出“和稀泥”的判决,而是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从而维护了守法者的利益和尊严。
就像一句古话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一样,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在当今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约束。法律保护你不“做你想做的事”,要求你“不超越当下”,而“做你想做的事”,应以“不超越当下”为基础。如果遭受过犯,事后还要“维权”,这是一种跨境的“维权”,也就是侵犯其他合法权利。当然,法院不会支持这种不合理的要求。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报告中,周强主席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正义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这一判决是这一信号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传递:法院不会因为“谁伤害谁”而判决“谁对”,也不会因为“谁闹事”而判决“谁对”。人民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的人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别小家子气。”任何人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能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即使违法行为或过错轻微。相比之下,守法的人总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正义的保护。
编辑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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