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男员工变性后被以旷工为由解雇,当当网:其他员工无法一起工作
7月4日,微博热搜出现微博话题#当当男员工旷工被辞退#。到目前为止,这个话题的阅读量已经超过了2.2亿。整个故事是什么?
今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当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是由当当网男员工高某某做变性手术请假两个月引起的。期间主管同意休假,而员工关系管理员一直“不同意”高某某休假。此后,当当网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该员工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s2/】一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
2015年4月13日,高某某加入当当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于2019年4月12日到期。当当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25日,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高的月工资为51259元。
2018年4月16日,【/s2/】高某某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性功能障碍,需要进行男女性别置换和手术[/s2/】。于是,2018年6月27日,他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李某某请病假,当天进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住院治疗。
易性癖是一种罕见的性别认同障碍,属于精神疾病。在经历了内心的挣扎后,高某某于2018年6月底向主管申请了病假,之后去医院做了手术。根据医院的康复建议,高某某请假2个多月,期间主管同意请假,但员工关系管理员始终“不同意”
2018年7月19日,高某某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同一天,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常征医院出具了疾病证明,建议手术后休息两个月。2018年7月17日高某某向主管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某某告诉李某某:“这两天,我会和医生商量,我可以在本周或下周出院;但是,出院后,我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走路和坐着,只能在家修炼;出院后,如果海涛同意,我需要申请在家工作一段时间。”。李某某回答:“你好好休息,觉得可以复工的时候通知我”。
7月20日,高某某向李某某提出离家工作一个月的申请,李某某回复:“某某,你把医院的病情证明发给我和hr。产品工作需要大量面对面的交流。如果病假需要大量的自我修养时间,建议你再请一个月的病假。
同年9月,【/s2/】当当以“旷工”【/s2/】为由,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11月,高某某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自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当当网的解除决定在实质和程序上都存在瑕疵,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
一、确认北京当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高某某自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向高某某支付工资6089.34元;
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向高某某支付工资121,939元;
4.驳回北京当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主张..
二审: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当上诉请求一审后:
1.判定当当公司与高某某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2018年9月6日起不再履行;
2.判决当当公司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不支付高某某工资6089.34元;
3.判决当当公司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未支付高某某工资121939元。
当当网认为:
1.高某某未按照当当网的规章制度履行离职手续。当当网发现高某某提交的病假单明显矛盾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高某某提交完整的病假证明原件,但高某某既没有上班,也没有提交证明。当当公司据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2.即使当当公司与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首先,高某某的岗位是产品总监,是当当网产品部门最高也是唯一的负责人。这个岗位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目前这个岗位已经被别人取代,高某某离开这个岗位已经14个月了,由于自身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次,高某某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胜诉时,没有上班,也没有要求当当公司为其提供工作条件。他被动地等待仲裁和诉讼,无限期地延长了周期。第三,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4月12日到期,客观上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高某某也没有向当当网表示想复工。最后,高发病,当当公司其他员工也表示不能和高一起工作。
高某某认为:
1.当当公司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双方自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当当公司要求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从当当公司给我们的信中提到的自供保障和厕所问题的内容来看,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性别歧视。
3.高某某出庭,足以证明其完全有能力履行劳动合同。
4.互联网的精神是宽容、平等、不歧视。这个案子其实涉及到特殊人群的工作。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0101第5075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0101第5075号民事判决;
三、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支付高某某。工资14537.3元;
四.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22日支付高某某。工资106,341.16元;
V.驳回北京当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主张..
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当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法院:不允许就业歧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是基于对公民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不是倡导和推动变性。《公安部公安总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户籍性别项目变更相关问题的批复》为变性人变更户籍性别项目提供了明确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为性残疾患者性别重置技术提供了医学技术规范。如果变性人是工人,他们的就业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保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s2/】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和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专业中介活动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歧视就业。虽然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到歧视,但劳动者在接受性别置换手术并得到公安机关认可后,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受歧视,应该是其含义之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主张,本案中,当当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致高某某的信函中提及“精神病人攻击、恐惧、焦虑及其他员工的伦理尴尬、厕所问题”,导致高某某主张受到当当公司的就业歧视。在此,我们呼吁并相信,当当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公开、平等、协作、快捷、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面对高某某,在高某某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编辑刘冬妮[/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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