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大学生岳麓山夜骑意外身亡,家属向景区索赔,法院:无责!
2018年6月的一天,湖南某高校学生王某和舍友一起从山顶骑下。当他左转时,发生了一起事故:车辆突然失控,王某和他的车冲出道路,摔倒在斜坡上。王获救后死亡。景区应该对骑行事故负责吗?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景区不负责任,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岳麓山风景区,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正在上山。图/记者谢长贵
【/s2/】大学生夜间骑车发生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2018年6月26日晚8点,邓先生正在爬岳麓山。人群上白鹤潭到穿石坡湖时,他听到从上半部传来一声急喊:“我们来!”然后,他看到一辆自行车逆着人流往下走。人群很快散去,载着两个人的自行车飞快地俯冲下来。刹那间,出事了。自行车在左角下坡时,突然失控,冲出有效道路。自行车上的两个年轻人瞬间被扔了出去,撞到了路右边的树上,摔下了斜坡。
这两个人都是该省一所大学的学生。骑自行车的男子,姓王,经医院抢救后于当日死亡。后座的男子姓黄,是王的大学室友,在事故中受伤。
事发当天下午6时许,王推着自行车从岳麓山东门入口与黄一同进入岳麓山风景区。当晚8时45分,王骑着自行车,载着黄从岳麓山下到湖南大学路,但发生了意外。
初审:景区已履行管理义务
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王的两轮自行车在事故发生时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
2018年8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驾驶不合格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非法载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王的父母向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对王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没有过错,履行了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者的管理义务,驳回了诉讼请求。
二审: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不宜强占
王的父母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依法赔偿250,083元,称“事发时,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门口没有推拉门和门禁,自行车可以自由进出。事发时,没有人劝阻王骑车进入景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没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骑行,因此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不具备设置骑行禁止装置阻止骑行进入景区的法律义务。
岳麓山景区作为一个全天免费向公众开放的非封闭景区,不应要求其履行安全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公共场所。
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应该已经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仍然承担了风险,所以他应该承担损害后果。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黄主编[/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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