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高楼坠下玻璃砸中幼童致死,物业公司终审被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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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掉下来的碎玻璃砸到楼下路过的母子,最终造成母亲受伤,3岁小孩死亡。这场悲剧发生在2018年4月,让很多人久久难以释怀。事发后,警方和法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跟进,经过反复调查取证,悲剧告一段落。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楼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高处空掉落的玻璃碎片,母子被砸到血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点,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发生悲剧。公民朱某某带着大儿子周某某、二儿子周某某和岳母外出购物。当一家四口在楼下从事路过时,意外突然发生。一堆玻璃碎片从高处落下,空毫无偏见地击中了周某人的头部,朱先生的胳膊和脸也被玻璃碎片刺伤。
▲事发后,现场被包围。十堰晚报提供
上午11点10分左右,当母子俩被送往太和医院时,周已经昏迷,嘴唇发黑发紫。这时,周某的头一直在流血。更何况他头部的伤口有十几厘米深,可以看到颅内的脑组织结构。医院的抢救和全市的爱心接力都没能留住周年轻的生命。2018年4月22日上午,年仅3岁半的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会议现场图。可爱的小男孩,终于离开了。十堰晚报提供
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和房主都成了被告
事件发生后,周某某的父母周某某和朱某某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讨论失去的小儿子。事发大楼的房地产开发商十堰宝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十堰鸿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被列为被告。
毛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本案原告认为十堰宝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是事发大楼的业主,而且与十堰鸿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事发大楼的管理人,明确选择要求事发大楼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诉讼中,十堰鸿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高处坠落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某的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由范某某和范某某承担,向十堰市毛尖区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范某某和范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经十堰市毛尖区人民法院许可,增加15楼业主范某某、14楼业主范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9月25日,毛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1.红谋物业公司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朱某某、周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84,151.39元(实际支付26,000元);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由鸿谋房产公司赔偿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
3.驳回朱某某、周某某对十堰市宝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范某某和范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V.驳回朱某某、周某某的其他主张。
二审维持原判,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公布后,十堰鸿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查明造成朱受伤、周死亡的玻璃使用人和管理人是谁,主动到该楼设计单位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空坠落玻璃位于15、14层两个业主的卧室外,但由于是无法开启的“固定扇”,其用途和作用实质上取代了外墙分隔。
▲玻璃刚从这栋楼掉下来。十堰晚报提供
同时,法院认定十堰鸿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接管物业管理时,应该已经知道该楼所有安全外墙均为玻璃。涉及到的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外,玻璃和铝框用结构密封胶粘接。玻璃的负荷主要由密封剂承担。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玻璃易损和结构密封胶老化脱落的概率相对较高。
高坠玻璃所在的建筑于2009年2月竣工,侵权发生至今已有九年(2018年4月21日)。十堰鸿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玻璃外墙制定了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钟敏第340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事发大楼的物业公司应对造成周死亡、朱受伤负全部责任。
[法官陈述]
近年来,高空抛掷物和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人民群众的“架空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抛坠物案件的意见》。2020年,新修订了《民法典》,第1254条以法律的形式为人民提供法律保护伞。
本案玻璃坠落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是我市影响较大的案件。此案还被评为2020年空省法院高抛物体和坠物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当事人起诉后,物业公司认为高坠玻璃是两位业主的专有部分,两位业主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玻璃的所有权直接影响本案的责任主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的设计单位调查取证,最终确认造成朱受伤、周死亡的高坠玻璃属于全体业主,明确了本案的责任主体, 既及时保护了伤者和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了涉案双方业主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上投掷物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赔偿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
由于空高空坠落的物体,一个无辜的小生命再也无法回到父母的怀抱。此案令人震惊。请定期仔细检查玻璃幕墙、窗户和阳台,看是否有脱落的风险,以免悲剧再次发生。
综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宣传部
原标题:中、幼儿死于高楼玻璃坠落。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负全责!
标题:(时事)高楼坠下玻璃砸中幼童致死,物业公司终审被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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