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女子好心借婚前学区房给小叔子女儿入学,对方居然不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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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婚前买房。婚后为了帮老公弟弟的女儿上房子所属的学区,她临时把房子转让给弟弟和嫂子。
六年后,李女士的丈夫意外去世。这房子,姐夫的丈夫和妻子不得不自己拿走......
最近天台法院裁决了这样一个尴尬的权属确认纠纷案件。
病历
2004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时支付了首付款,按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财产属于她婚前个人财产。
几年后,李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后来陈先生的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想上一所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子正好属于该中学的学区,所以李女士慷慨解囊,同意暂时把房子转让给陈某夫妇。
此后,李女士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她继续向银行支付抵押贷款。
2017年4月,李女士通过其丈夫陈先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支付该房屋的余款。
戏剧性的是,几个月后,陈先生意外去世,银行起诉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
除了悲痛,李女士别无选择,只能申请按揭贷款或卖掉房子。她要求陈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却被他们拒绝了!
之后李女士提出了很多要求,但是没有结果。
为了家庭关系的和谐,她希望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以便于2017年7月召集、其他家庭成员和可信任的中间人,讨论此事以及其丈夫陈死亡的后续处理。经中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起草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该房屋今后由中介出售,陈某夫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李女士、、的女儿和几名中介已在现场签字确认。但是因为陈某的妻子没有出现,双方都把协议交给了一个中间人,后者要求陈某的妻子签字。出乎意料的是,这三份协议都被陈某的妻子截获了,而她不愿意在随后的庭审中交出它们。
陈某的妻子争辩道:
他们通过法定程序向李女士及其妻子购买了该房屋,约定的总房价款46万元已经陆续付清。他们已经依法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不动产产权证,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她还声称:
我不知道调解,也没人给她签协议。直到收到诉状和传票的复印件才知道这件事,也没有认可协议的内容。而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协议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所房子是李女士唯一的房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被迫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及其妻子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是购房收入,但不能就如何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46万元给出合理解释。
01
被告称2011年某晚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6万元,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
被告还称,其支付给原告银行账户的30万元是该房屋的转账款,但银行收据显示该款项为活期存款,陈先生每隔一个月将该款项汇入其在的银行账户。
02
从房价来看,2004年原告以44万元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了涉案房屋,另一套附属收纳房为7790元。原告花了近55万元,包括后续贷款的利息。即使不考虑买房后这七年房价上涨的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成交也是违背常理的。
03
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被告的名下,但所涉及的房子一直由原告占用,水电费和物业费由原告支付。
04
原告提供的协议虽为复印件,但协议内容经被告陈某和原告签字确认,结合中间人的证人证言,可证明所涉房屋为原告所有。
综上,涉案房屋应为原告所有。
法官陈述
本案为权属确认纠纷,案情复杂。法官彻底调查了案件事实,做出了公正准确的判决。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法院官方从银行转账记录、房价、水电物业费缴纳、既往证明等四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层次清晰,推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并在“理由”中引入“法”,使当事人服从利益判决诉讼,是法理与理由的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义。
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名下。
现实生活中借房子上学并不少见,但房子是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她愿意拿出来给老公弟弟的女儿上学,从来没想过签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被告非但没有感谢原告的慷慨帮助,反而想把房子据为己有,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违背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
一个案例可以证明法治。[/s2/]
本案的判决结果保护了善意当事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道德和信用体系建设,防止了友善成为善意给予者的软肋,并成功地用法律为友善披上了坚硬的盔甲,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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