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李心草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9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罗炳干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炳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责令罗炳干赔偿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炳干与任、、李某某有一方。罗炳干多次建议案发当晚异地饮酒。罗炳干在李心草醉酒后,走路摇摇晃晃,坐着不稳,心情忐忑不安,安慰和安抚了李心草,履行了他关心和帮助的职责。李心草醉酒后期,异常情况加剧,出现了胡言乱语、打砸抢、往头上泼水、用头砸桌子、用啤酒瓶盖割手腕、过河护栏等行为。,而辨别和控制的能力明显下降。
罗炳干只采取说服等一般绥靖行为,认为可以避免有害后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为了避免麻烦和承担救援费用,他没有采取报警和派医生的合理建议,而是用粗暴的耳光方式让李心草清醒过来,这使得李心草的情绪更加不稳定,最终造成了李心草过河护栏和溺水的有害后果。
此外,受害人李心草的死亡造成了丧葬费、交通费和时间损失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炳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应当依法惩处。鉴于罗炳干在一起饮酒过程中对醉酒受害人李心草的照顾和帮助,犯罪相对轻微。罗炳干已经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罗炳干主动认罪,承认处罚,并签署宣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并被法院采纳。应当支持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罗炳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受害者家属、全国人大代表、CPPCC议员、记者和一些人出席了案件并宣布了判决。
标题:(时事)李心草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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