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报道)个税扣除办法:教育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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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特别附加扣除政策于10月20日揭晓。从那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官网为期两周的征求全社会意见。
10月20日,还公开征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修订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税法,未来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了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赡养老人等特殊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特别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轻负担、改善民生的原则。
比如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具有学历或非学历的继续教育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的固定费率扣除;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方面,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可以在年度限额60000元内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房屋租金按纳税人租房所在城市每月800元至1200元扣除;
养老费用方面,60岁以上(含)赡养父母的纳税人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
实施特别附加税政策是税制改革的亮点和难点。记者了解到,这次公众咨询的目的是听取公众的意见,更好地回应人民的期望。《暂行办法》颁布前,有关部门通过无计划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的变化进行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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