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关于鲍某某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来了!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监督小组通报了对鲍涉嫌性侵韩案的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的行为构成性侵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涉案的山东、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指控鲍性侵案及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对案件彻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质询,走访有关证人,提取各种物证、书证、录像资料、电子资料,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检查鉴定。自2020年6月以来,联合监督小组对案件调查进行了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已经查明。
一、鲍某某、韩某某基本情况
被告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人,祖籍天津,具有中国和美国律师资格。事发前,他是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律官和中兴通讯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申诉人韩某某,女,户籍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祖父母生活,2015年随父母在江苏省南京市租住。户籍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及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经查阅韩的学籍资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及韩的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结合韩的骨龄鉴定结果,认定韩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包某某与韩某某的沟通
调查显示,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在网上多次发布“领养”信息。自2015年9月以来,为了改善生活条件,韩多次发布通过qq等方式寻求领养的信息。,并联系了很多人讨论领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领养”信息后主动联系了鲍某某。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前往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为名开始交往,并发展成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同居150多天,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在他们交往的过程中,鲍某某并不知道韩某某的真实年龄。经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
经深入调查,没有发现鲍违背韩的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与韩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和鲍某某相遇时已年满18岁,不是受特殊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韩具有性辩护和作证能力。发现韩某某关于鲍某某以暴力手段进行性交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物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据调查,韩多次举报者、撤诉者、求助者,都与韩、鲍之间的矛盾或关系问题有关。一旦他们的关系恢复或和好,韩将否认报警或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据调查,在鲍某某与韩某某的交往过程中,韩某某自由行动,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交流,未发现鲍某某对人身和交往自由的控制。在不和鲍某某同居期间,韩某某上学,在南京正常生活,在多次报警的同时,遇到其他男人,以交友为名进行交往。调查没有发现韩某某的qq账号被鲍某某控制,聊天记录被伪造,韩某某被鲍某某的话洗脑,精神控制下发生性行为。
根据本案调查,鲍某某与韩某某有同居及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某某违背韩某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其发生性关系,也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自己的情况和韩某某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仍以“收养”的名义与韩某某接触和发生性关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应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已移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互联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互联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处理此案存在的问题,监管小组也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理了鲍涉嫌性侵的几起举报,不存在不作为或行动迟缓的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存在违规行为,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韩某某等外国警察电话时生硬不文明。监督小组已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的违法处理,当地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于性侵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检察、公安机关将始终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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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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