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教育部明确了!这些费用不能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教育收费、财政拨款和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分权和分权的关系,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和制度。
1。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学费和杂费
坚持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完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学费和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禁止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交学费和杂费的标准,按照每名学生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执行;对于每个学生的教育培训成本不足,应严格执行非营利的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学生进行文学艺术、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后免交的学杂费。
2。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材料
学校除了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和教学任务外,还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学习和生活便利服务,组织调研考察、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于由学生或其家长承担的部分,可以按照自愿、非营利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相关服务由校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学校可收取并支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费和代理费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财政保障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计入服务费和代理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费和代理费,不得在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迫或暗示学生和家长购买指定的辅助教学软件或教材,不得违反规定提前补课或变相补课收取相关费用。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内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者将服务费与住宿费捆绑在一起。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餐费,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性。
3。不允许跨学年提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训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立学校学费(保育费、教育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建立与经费和资助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在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照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支付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并增加其他专业课或进修班。学校可以按照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提前收取。如果学生因故休学或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款金额。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补贴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受学费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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