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九层妖塔》无授权唱《迟到》 陈彼得一审获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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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了《迟到》、《无声的结局》、《一剪梅》等多首热门歌曲的台湾着名音乐家陈彼得(陈晓因饰)最近在朝阳法院赢得了著作权诉讼。 由于电影《九层妖塔》剧中的人物演唱了《迟到》,陈彼得认为构成了侵权,向法庭起诉了电影出品者和第三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100万元。 最近,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公开道歉,与音萩协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
未授权歌唱词曲作者维权
年9月30日上映了电影《九层妖塔》。 电影、餐厅的脱口秀歌手唱“迟到”,电影的结尾写明了作词作者陈彼得。 陈彼得起诉说,他对《迟到》的词曲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已经成为时代的经典。 年5月,《迟到》没有得到其授权,四被告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被采用为插曲和插曲,侵犯了其选改权、保护作品的完善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拍摄权6项权利。
据此,陈彼得要求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者电影(北京)有限企业、乐视影业(北京)有限企业和北京环球文艺影业有限企业停止侵权,将侵权复印件从电影《九层妖塔》中删除。 四被告公开道歉,与音萩协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共同支付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余元。
著作权转让四被告否认侵权
在审判中,四被告和这件事的第三者音萩协说,陈晓因将“迟到”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别人,因此艺企已经通过音著协获得了在“九层妖塔”合法采用“迟到”的权利。 因为这个陈晓因不是本案合格原告。
中影企业和梦者企业共同答辩说,两企业没有参与《九层妖塔》的拍摄和制作,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陈晓主张删除侵权副本,各方面利益明显不平衡,这种主张不合理。 陈晓索赔费用太高了。
乐视企业表示,企业只负责“九层妖塔”的投资、推广和发行,采用音乐没有审查义务,也没有主观过失。 文艺企业认为,企业与其他三被告企业等签订了“九层妖塔”的合作投资、承制合同,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 另外,企业已经从音萩协取得了涉案音乐的合法授权,音著合作对权利没有瑕疵的保证,不负任何侵权责任。
音著协表示,方艺活动企业和授权人在全球音乐出版有限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的行为性质是版权代理,文艺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一审认定侵权四被告有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陈晓享有“迟到”作品的著作权,四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采用了80%以上的“迟到”原曲歌词,旋律基本沿袭了原曲,保存了原作品的基本表现,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 “迟到”与“九层妖塔”的电影复印件一起,被复制到多个电影院公开,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 用电影制作的方法固定了“迟到”,侵犯了陈晓因的拍摄权。
“九层妖塔”在采用“迟到”时改变了主旋律的排列,侵犯了陈晓因的撰改权。 但是,上述变更没有创作新作品,因此没有构成改编权的侵害,也没有达到歪曲和篡改作品的程度,也没有构成陈晓因保护作品完善权的侵害。
“九层妖塔”采用“迟到”1分12秒,占108分钟电影的一小部分,采用方法也无损作者的名声和作品价值,不影响这部作品今后的正常采用。 同时采用“迟到”的方法是剧中人物的演唱,融入越来越多的创造性成果,删除侵权文案严重影响了故事的完整性,给电影制作者带来巨大损失,给当事人之间带来重大利益不平衡 因此,不应该命令停止侵权,但应该提高赔偿额作为责任替代方法。
音萩协不审查任何作品授权文件,以自己的名义向录用者发放《许可证》,领取许可录用费,向世界音乐出版有限企业转让录用费,其行为应该侵犯陈晓因的著作权,承担共同侵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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