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青岛一员工被举报上班吃馒头,向同事索赔1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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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关于公民维权的新闻报道更是屡见不鲜。虽然“名誉”没有高低之分,“维权”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近日,青岛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被告已经在合理范围内消除了对原告名誉的影响,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回顾]
王和李是公司的同事。根据公司“在制造区吃食品视为轻微违纪”的管理规定,2019年9月,李多次举报王将馒头带出食堂,在工作场所吃。王认为李多次无证据举报,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他找李理论,双方吵了起来,于是王报警处理李。
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李向王道歉,王原谅了李;李将在公司班子会上向王公开道歉,说明情况,公司工会主席将主持会议。”。李在公司班子会上根据协议说明了情况,并向王道歉。
本来“馒头事件”可以到此结束,但王不甘心,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于是起诉李,要求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裁判积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履行。根据王和李的公司提供的情况以及视频光盘的内容,足以认定李符合本协议的要求。王说,李拒绝履行协议,不道歉,与事实不符。他要求李道歉,消除影响,拒绝支持。王要求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王对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标题:(时事)青岛一员工被举报上班吃馒头,向同事索赔1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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