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女子见藏獒恐惧撞车重伤,狗主人被判赔偿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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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的周女士被邻居家骑电动车靠墙的藏獒吓得高位截瘫。她起诉狗主人邻居丁某,获得法院支持。丁某因疏忽管理行为,不得不支付100多万元。8月24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上披露了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
基本情况:
你家狗不咬人?但是让人害怕!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点左右,周女士从家里骑电动车到花园里采菜。在同村路过丁某家门口时,遇到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因为藏獒真的又高又猛,周女士看到了突然的恐惧,所以她让丁照顾这只狗或者把它带回家。
但但丁淡淡地谢绝了周女士的请求,自信地答道:“保重,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周女士只能继续勇敢骑行。就在路过藏獒附近的时候,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走去。看到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周女士更害怕了。她试图避免惊慌地向前移动,但她太紧张了,无法失去平衡。她开着电动车撞上了一面墙,整个人从车上摔了下来,受了伤。送医院治疗后,确诊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情鉴定为一级伤残。
后来,周女士起诉法院,因为她未能与丁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
法院判决:
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藏獒是一种体型较大,外貌凶猛的狗。一般来说,关在笼子里会让人感到害怕,更不用说关在外面了。
在这种情况下,藏獒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局限于投掷、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犬吠、獠牙等威胁性声音,而是藏獒本身的危险性。再加上当时天马行空措施的情况,足以让周女士在驾驶失误后从车里掉出来。因此,被告丁让藏獒在道路上自由漫步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事故发生前,周女士意识到了藏獒的危险,但她不得不骑在藏獒的身边,就骑行本身而言,并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她在事故中犯了一些错误,应该承担一些责任。
诸暨市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周女士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狗主人,请牵好你的狗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狗狗没有被狗链拴着,由饲养者或管理者牵着,突然跳出来撞到行人或车辆,造成伤害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在这里提醒,如果你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者看到过警示标志,你还是会去偷、逗、扔动物等。,即使你受伤了,你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最后,法官提醒饲养员照顾好自己的宠物,无论是出于意外还是故意,以减少伤害。
标题:(时事)女子见藏獒恐惧撞车重伤,狗主人被判赔偿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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