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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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显示,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8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开发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调查活动,重点检查其是否非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开发活动;对于存放在实验室冰箱中的未标记疫苗、疾病材料或成分未知的试剂,必须进行检查和确认;实验活动的记录要认真核对。
如果发现非洲猪瘟疫苗存在种子病毒或试制疫苗,需要进一步核实种子病毒和试制疫苗的用途和去向。如发现疑似非法生产销售非洲猪瘟疫苗的线索,应立即立案调查,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试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的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实验活动和临床试验是否获得批准,临床试验范围是否与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试点条件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试点产品及其病毒的情况。如发现未经批准进行与非洲猪瘟疫苗、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试点产品及其病毒相关的实验室研究活动,需立案查处,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查处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和销售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进出储存、实验动物的购买和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寻找非法假疫苗的线索。
如发现非法生产和销售非洲猪瘟疫苗,需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和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严重违反兽药管理行为的严厉处罚条例》的规定,严格、迅速、严肃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得终身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调查是否存在所谓“非洲猪瘟试点苗、自有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全面查找非法经营假疫苗的线索。
发现非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的来源、销售对象、数量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严重违反兽药规定行为的严厉处罚》的规定,严格及时处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终身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场、户)进行检查,调查是否存在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情况。
重点检查冰箱冰柜中是否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非法使用假疫苗的线索。发现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的来源、数量等信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严重违反兽药规定的严厉处罚》进行严厉处罚。如有必要,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并检查。
水产养殖企业(养殖场、户)用非法非洲猪瘟疫苗免疫的猪,一旦检测呈阳性,即视为感染非洲猪瘟,予以扑杀,不予补贴。
通知称,为确保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责任的落实,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不准”,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未经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生产非法疫苗、经营非法疫苗和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非法开发、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标题:(时事)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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