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2020药品目录调整范围明确,拟增与新冠相关疾病用药
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2020年全国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和《2020年全国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
▲官网截图
《工作方案》综合考虑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药品的临床需求和资金的承受能力,明确了2020年药品目录的调整范围。在目录外的西药、中成药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
1。治疗与新冠肺炎肺炎有关的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
2.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3.列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用药,2020年8月17日前(含)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
4.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药品。
5.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仿制药。
6.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我们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了适应症、功能和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物的批准。
7.2019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最新版基本医疗保险省级以上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有效成分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控制合理用药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药品目录以外的符合条件的西药和中成药,由企业按工艺顺序申报,经审批后纳入拟新增范围。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0年8月17日为准。
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目录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可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
拟转出目录的药品有两种,一种是药品批准文件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撤销或注销的药品,另一种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后,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调整支付标准的药物有三种。一种是在协议有效期内,需要根据协议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协商药品。二是根据企业申报或专家评估,对支付范围受限的谈判药品进行调整。第三,与治疗领域的其他药物相比,价格/成本明显更高,而且这些药物近年来占据了更多的资金。
此外,《指导方案》还指出,合格中药材应按规定纳入调整范围;完善药品目录常见病例,规范药品名称和剂型,适当调整药品A、B的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根据《工作计划》,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分为编制、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招标、结果公告五个阶段,包括编制阶段(2020年7-8月)、申报阶段(2020年8-9月)、专家评审阶段(2020年9-10月)、谈判招标阶段(2020年10月
《申报指南》强调,符合本指南申报范围的药品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中药材无需企业申报。
标题:(时事)2020药品目录调整范围明确,拟增与新冠相关疾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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