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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最高法:民事诉讼中测谎结果不作为合法证据形式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10 18:4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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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测谎结果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只能作为参考;首次规定人民法院要建立评估师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评估师和评估师可以列入评估师黑名单。

(时事)最高法:民事诉讼中测谎结果不作为合法证据形式

【/s2/】为什么要出台这个规定?

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不严等问题

委托鉴定是解决审判和执行中专门问题的重要环节,对正确处理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军表示,目前,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存在着对鉴定申请审查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管不力、过度依赖鉴定意见、鉴定泛化、甚至以课代审等情况。同时,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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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条例》规定了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用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指导鉴定人规范鉴定活动。

需要确定哪些案例?

只有当案例中的特殊问题需要解决时,才能开始评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案件中有特殊问题需要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鉴定。

因此,《条例》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所要认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明确了可以通过生活常识和经验规则推定的事实,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无关的问题,对于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明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证明的非专门性问题, 通过法院调查、勘验等方法能够认定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不得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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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明确了测谎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只能作为参考,人民法院不会委托鉴定,以免将测谎结果作为鉴定意见,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谁能识别?

应检查评估人员的专业资格、经验和执业范围[/s2/]

黄文军说,鉴定人的资格关系到专业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审查鉴定人的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和执业范围,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解决专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需的专业资格和能力,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以免在法庭质证阶段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黑名单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及相关信息平台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备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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