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今起生效:限制受调查的人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于7月6日在宪报刊登,并于7月7日生效。
据香港特区政府6日晚发布的新闻稿,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当天举行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与国家安全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了警方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有关人员采取具体措施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细则,以及确保措施有效实施所需的相关犯罪和刑罚,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实施机制。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
1.为寻找证据而搜查相关地点
2.限制受调查人士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和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关的财产
4.删除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并寻求帮助
5.向外国和台湾的政治组织及其代理人了解与香港有关的活动
6.申请授权拦截通信和秘密监控
7.提供信息和提交材料
为了确保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必要的相关违规处罚。
编辑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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