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国家医保局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给回扣将被列入失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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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医疗领域给予回扣、垄断销售控制等行为,导致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医疗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了人们的看病负担。
对此,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药品价格与招聘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体系,将回扣等7种不正当价格和营销行为纳入药品价格清单和招聘不可信项目,以促进药品价格回归理性。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对不值得信赖的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暂停相关药品或耗材的招标和挂靠,对失信严重的医药企业进行集中采购“淘汰”。
▲网络图
七种行为被列入不诚实清单
“医药领域返利、垄断涨价等问题由来已久。有的通过制造或造成药品供应紧张影响价格,有的诱导过度医疗,损害人民健康权益。”负责人指出。
以药品回扣为例,根据法院判决文件统计,2016-2019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发现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内涉案20余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上市医药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除了包括药品回扣在内的药品商业贿赂行为外,《意见》还明确包括其他六种与诚实定价相违背的行为,如涉税违法、垄断行为、价格不正当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
为了提高信用评价的规范性,国家医保局近日公布了《意见》配套操作规程草案,提出医药公司失信行为可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其中,单笔商业贿赂金额达1万元的医药公司,可认定为背信,达到10万元的,暂停其挂网、投标或经销涉案产品的资格。
“医药公司在回扣案件中往往对罚款不敏感,但是给回扣会失去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会产生强大的震撼效应,从而形成制度治理效应。”负责人说。
他认为,在纠正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行动中,国家医保局发挥了药品价格、招标采购等职能,积极推进药品返利的有效治理,其中建立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体系是重要措施之一,可以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收缴和处置困难的问题。
多个部门共享药品商业贿赂案件信息
记者了解到,信用评价体系的创新首先体现在该体系是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与传统的基于行政关系的信用监管不同,该制度主要是在集中采购的市场范围内。
“采取的办法是依托集中采购平台,以守信用连接买卖双方,引导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购买医疗产品,减少向不诚信企业购买医疗产品。”该负责人表示,医疗保险部门不对企业采取行政约束措施。如果企业只愿意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药品,则不适用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级结果不延伸到公共管理领域。
一般情况下,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由医保部门指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制度,为制度的运行搭建平台。但无论是医保部门还是征购机构,都没有对医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主要依靠法院判决和行政部门处罚认定的失信事实。
因此,评价的依据取决于部门的协调。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案件来源信息,国家医保局将探索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9月17日,国家医疗保险局表示,已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与共享合作备忘录》,建立医药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信息交流与共享,医药商业贿赂管理合作不断深化。
“我们将稳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调整医疗服务的整体价格水平,理顺价格关系,公立医院将通过医疗收入获得更合理的补偿,减少对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负责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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