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报道)定了!中小学校长应与学生共同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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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管理条例》,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就餐和随餐制度,每顿饭由相关学校领导与学生分享。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随餐制度。每顿饭都要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学生一起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允许在学校设置食堂、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实施。
最近,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许多网民建议效仿国外的一些做法,实现校长和学生在食堂一起吃饭的制度。19日公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条例》回应了这一呼吁。
《条例》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和随餐制度。每顿饭都要有学校相关负责人陪学生吃饭,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也要建立陪读家长用餐制度,对陪读家长提出的学校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调研和反馈。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还应建立集中餐饮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手段,及时向教师、学生和家长公开食品采购来源和喂养单位等信息,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当就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重大问题,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师生家长要听取他们对食堂、外购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允许在学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需设置此类场所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避免销售高盐、高糖、高脂肪的食品。
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得采购、储存或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得制作和销售冷鲜肉食品、生食和装饰糕点,不得加工生产四季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危食品。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应当保存每餐加工生产的每一种成品食品的样品,每一品种的样品量应当符合检验要求,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所保存食品的名称、样品量、样品时间和样品人员。食物样本应由柜台冷藏48小时以上。
值日官黄桐中青
值班编辑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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