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8部委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供应链金融全面展开,迎来新的监管。
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流通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
近年来,我国应收账款增速明显高于经济增速,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这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出了需求。
226号文件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23项政策要求和措施。与以往不同,本文对“供应链金融”的定义指出它是“在真实交易的背景下”。
也就是说,供应链金融是指借助金融技术,整合来自整个供应链产业链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相融合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的金融解决方案,快速响应产业链中企业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的价值。
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机构、工业公司等。“国家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并没有放松,但是供应链金融市场创新太快,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扶持政策。226号通知把监管主导权压给了传统银行、核心企业等机构。”一位华南机构官员表示。
产业链修复重建
在中国,供应链金融经历了几次反复的发展。2008年,供应链金融在汽车、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爆发。但2012年,上海钢材贸易危机爆发后,供应链金融进入低谷。2017年后,大量央企保理公司成立。到2019年,供应链金融将迎来政策红利的爆发。
但与此同时,2019年7月,诺亚财富踩了雷成光国际34亿元的供应链融资,引发业界对“伪供应链金融”的思考,开始分化对供应链金融的态度。
226号文件多次强调要防范“风险”,很多要求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的。
226号通知要求,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构建基于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掌握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建立更加稳定、紧密的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系统全面的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完整性和协同性。
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见、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网上“三查”。支持探索利用电子签名在线签约,开展身份认证验证和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和互认。
在供应链金融的关键“确认”环节,226号文件要求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权利,方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降低中小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确认应收账款权利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企业高效融资。
规范供应链库存、仓单、订单融资的发展。金融机构可以在交易背景真实、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强、价值和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进行存货和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有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实现与仓储、物流、运输等核心企业和管理系统的信息互联,及时验证库存、仓单和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件指出,“推动产业链的修复、重构、优化和升级”,“支持全球产业链的开放和修复”。
具体而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出发点和目标,适应产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加快创新和标准化发展,促进产业链的修复、重构和优化,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此外,该文件还支持开放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高企业在国际产业链中的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转移,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恢复与海外合作伙伴的业务联系,支持出口企业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和政策性融资等方式承接履约订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和损失。
此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搭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网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
严格控制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件指出,要防范供应链金融的诸多风险。
226号通知指出,核心企业在通过附属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的同时,不得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的账户。各种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应付账款流通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允许封闭式流通和有限的融资服务商。如果核心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排挤小微企业的利益,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
很多业内人士指出,在业务层面上,供应链的确存在一些核心企业。一方面延长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账期,变相占用资金;另一方面,在机构外设立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公司等实体,将应付账款打包成保理资产进行融资。
“延长会计期间”指的是核心企业,但供应链行业有人说,核心企业不仅可以在原会计期间获得供应链财务利润,还可以通过延长会计期间获得额外的、更多的利润。只要供应商比其他融资渠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手续更简单、更适合自己,就会与核心企业合作采用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渠道。
宏观数据显示,应收账款的本期仍在延长。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1-7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达到31022.9亿元,同比下降8.1%。截至7月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5.59万亿元,同比增长14.0%。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6.0天,比去年同期增加8.4天。
国家统计局工业司高级统计师朱宏此前解释,虽然7月份工业企业利润增速进一步加快,但上游矿业和原材料行业的累计利润仍大幅下降,应收账款增速较6月份有所上升,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此外,国内外环境复杂严峻,未来利润增长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26号文件要求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供应链融资交易的真实性,警惕虚增、虚构的应收账款、存货和重复抵押质押。对于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和资产管理人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和必要的风险控制程序,加强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同时,不允许“无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226号文件要求,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不得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公司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
标题:(经济)8部委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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