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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浙大回应“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12 06:36: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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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一篇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 ×缓刑的决定”的报道在网上引起关注。该判决显示,2016年犯强奸罪的学生Nu 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大缓刑。

处罚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7月21日,“浙大”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报告称,【/s2/】鉴于司法部门认定Nuxx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学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给予Nuxx缓刑。

2020年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处网站公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处罚决定显示:怒××,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学生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努××处以12个月的缓刑,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申请解除。

(时事)浙大回应“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在上述决定中,浙江大学表示,如果学生不同意纪律处分决定,他可以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后10天内向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投诉。

上述处罚决定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签名为“浙大2020年7月14日”。

此外,《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给予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予以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予以开除学籍。

(时事)浙大回应“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处罚前,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罚明显较轻或较重,需要作出处罚决定,并撤销原处罚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辑莫·黄妮娜·乔华[/s2/]

标题:(时事)浙大回应“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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