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报道)《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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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和合法使用的原则。网络经营者应当建立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家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护儿童个人信息。
网络经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用户协议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以明显、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取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该是具体、明确、明示和自愿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经营者在取得同意时,还应当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孩子的个人信息存放在哪里,到期后如何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措施;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其他联系信息;拒绝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其他应告知的事项。前款规定的通知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网络运营商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因业务需要,需要超出用途和范围使用的,应当重新取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网络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对被委托方和被委托行为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需要处理的事项、处理期限、处理的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和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此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用户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者泄露儿童个人信息的;超出目的范围或必要时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监护人撤回其同意;儿童或其监护人通过取消的方式终止产品或服务的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运营人可以在未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转移和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包括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为了消除儿童人身或财产的紧急危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经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已经发生或者可能泄露、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均可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处理举报。
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凤凰网
值日官黄桐中青
值班编辑黄静
标题:(教育报道)《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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