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报道)聚焦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三部门联合下令这些事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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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孩子在校期间的食品安全?近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学校的食品安全由校长(主任)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每一顿饭都要由相关学校领导与学生分享。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用餐
如何增强学校领导的食品安全意识?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和随餐制度。每顿饭都要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学生一起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随家长随餐制度,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对随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小卖部和超市将退出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超重肥胖的孩子怎么办?根据《条例》,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培养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加强对营养不良、超重和肥胖的监测、评估和干预,并通过家长学校向学生家长宣传教育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家长非常担心校园小卖部和超市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如果有必要设立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避免销售高盐、高糖、高脂肪的食品。
禁止在学校食堂购买或使用变质或不合格的食品材料
在学校食堂管理方面,《条例》指出,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引进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学校食堂的,应当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餐饮管理单位。
《条例》强调,学校食堂禁止购买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停止采购和使用变质、酸败、霉变、虫蛀、污秽、异物、掺假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同时,学校食堂应在加工前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在加工生冷食品时,不得制作和销售冷鲜肉类食品、生食和装饰糕点,不得加工生产青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危食品。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食堂的进货渠道是否安全,如何给家长开“安全药”?根据规定,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进货检验等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鼓励食堂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和保存食品经营信息。
进货检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修期满后的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记录和凭证至少保存六个月。
同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应保存每顿加工生产的每一种成品食品的样品,每一品种的样品量应符合检验要求,不应少于125克,并记录所保存食品的名称、样品量、样品时间和样品人员。食物样本应由柜台冷藏48小时以上。
对于违规食堂,《条例》提出,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未查验或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促销员或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或购买证明、资质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提出,学校应建立集中餐饮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手段,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采购来源、喂养单位等信息,并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s2/】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进食并报告【/s2/】
《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建立集中餐饮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停止喂养,并按规定向当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报告。
同时,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场所进行查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和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说明。
四川出版
值日官黄桐中青
值班编辑黄静
标题:(教育报道)聚焦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三部门联合下令这些事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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