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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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于6月18日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总结如下。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的决定》的重要任务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形势和新需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从国家层面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提供宪法依据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决定》制定相关法律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权制定关于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有关法律,以有效防止、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恐怖活动、外国和海外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有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颁布实施。”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不少NPC代表、CPPCC议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尽快制定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和机制建设,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草案说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必须遵循和把握五个基本原则,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坚持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切实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对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体制安排的核心内容作出了基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即将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决定》内容的全面发展、全面落实和具体落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体制安排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最近,中央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听取了NPC代表、CPPCC委员、CPPCC委员、香港各界代表、香港法律界人士对有关国家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了全国人大期间NPC代表、CPPCC委员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法律草案形成后,有关方面专门就文本征求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意见,认真研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尽可能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将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作为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6月17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报告。草案被认为符合宪法条文和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基本法,并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精神。
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研究和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 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有效地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立法权。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法秩序,为推进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加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在研究起草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体现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增强机构自信,努力完善和完善新形势下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中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短板”问题;三是突出责任主体,着力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和主体责任;四是进行整体的制度安排,重点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和实施机制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第五,考虑到两地的差异,应努力处理好本法与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兼容性和互补性。
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共六章,分别是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与罚、案件管辖、法律和程序的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附则。共66篇。这是一部综合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一)中央人民政府从根本上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并应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就职时,应签署文件,确认或宣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并完善相关法律。(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关于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止恐怖活动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一)为保障国家安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保障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2)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是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任何人在被司法机关定罪之前都被推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最终被判有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审判或惩罚。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和完善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及其职责。(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国家安全部部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行政长官办公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有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三)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分析和判断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和执法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和重大行动。(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就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队设立保卫国家安全的部门,并配备执法人员。(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了国家安全罪特别检察部门,负责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4)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种犯罪和刑罚。草案第三章“罪与罚”共分六节,明确规定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海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种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区分不同情况,规定四种犯罪的刑罚。
(五)明确界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一)除特殊情况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程序事项,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审判,按照公诉程序进行。(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察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时保护国家安全部门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允许警察和其他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权力和措施。(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须从现任或合资格的前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及终审法院法官中委任若干名法官,并可从临时或特别法官中委任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国家安全机构。(一)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办公室依法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职责和行使有关权力。(二)香港国家安全办公室的职责是:分析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和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三)国家保密局驻香港办事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犯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局驻香港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四)香港国家安全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和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保卫工作。香港国家安全局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和司法机关建立了合作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驻香港国家安全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具体情况下的管辖范围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国家安全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政府综合治理权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 并有助于避免或导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草案在补充规定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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