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报道)广东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教师惩戒权,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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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犯错后,老师可以惩罚吗?怎么惩罚?惩罚的界限在哪里?9月以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其中首次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
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一方面,许多人认为有必要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声音认为,老师真的要接手统治者,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小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园内向他人投掷硬物、推搡、争抢、强行抄作业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该条还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责骂、侮辱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伟忠表示,为了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的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教育和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刘,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教育管理中心副主任,从事教学工作33年。作为东莞市第一位小学语文学科带头人,刘在接受采访时用“及时雨”表达了对教师惩戒权的支持。
“有些父母溺爱孩子。这些孩子被夸的很多,但是曲折的经历就少了。一个孩子必须经得起表扬和批评。”刘指出,以前教师没有处分权,这导致一些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感到恐惧。
“教师有惩戒权,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刘说:“如果不好好利用,会对学生的学习甚至心灵产生很深的影响。"
例如,刘说老师对同学要求很严格。这位老师曾经教过一个学生,他是一个典型的不会学习的孩子,但后来创业成功,成了当地的老板。老板每年都会请学校老师吃饭,但他特别要求校长不要叫严老师。
原来“老板同学”不爱学习,严厉的老师让他从初三到初五在教室外站了两年,给年轻学生造成了长期的心理阴影。
“掌握处罚尺度很重要。”刘告诉记者:“学生不听话,偶尔罚站,这是合理的;如果每天无缘无故的停下来,那就变成体罚了。是对学生的歧视和侮辱。不合理,更不合法。‘园丁’变成了‘魔鬼’。”
和“爱读书的农民工”吴桂春一起被聘为职工书店公益发言人的劳动模范尹立平,对“纪律力的把握”有着深刻的理解。“小时候有个数学老师,脾气不好。如果我不会做题,我会打人。后来讨厌数学,经常有消极的自我暗示。”
在尹力平看来,只要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学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教师可以采用一些惩罚性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扫地、抄课文、跑步、背诵诗歌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一线教师对拥有惩戒权持谨慎态度。
广州一所小学的语文老师蒋老师介绍说,她遇到一位家长,她告诉学校老师不要对孩子太严格,怕影响孩子的学习积极性。
蒋老师认为,处分权的明晰是对教师的一种保护。但是惩罚没有具体的定义,所以有时候老师很难把握惩罚的好。“有的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差,有的孩子因为受不了老师的惩罚,做出了一些极端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给老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困难。”江老师说。
“当然,作为老师,不能拿处分权随意惩罚学生。”蒋老师说:“老师要时刻明确,惩罚不是体罚[/s2/]”
广东海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景毅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针对不同的惩戒效果和纠纷,各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不明确,导致惩戒权的实施无法可依,没有规则。
记者注意到,《条例》没有列出教师可以采取的具体教育纪律措施。对此,黄伟忠表示,考虑到教育部一直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实施细则》,该规定应注意与该细则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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