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税务总局:落实个税改革措施,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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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简政减免税和负收入办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8〕150号)明确了一批减免税和负收入工作,要求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转移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表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落实各项简化管理、减税减负的措施,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见的税收经营环境,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为人民提供更多便利。
个税改革惠及每个纳税人
上述《通知》要求,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要扎扎实实落实。
通知明确指出,建立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安排,从2018年10月1日起,认真做好基本成本降低标准的完善和新税率表的应用,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综合分类税制。
例如,税务机关将稳步建设信息系统,密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迅速组织和开展税务系统内部以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和咨询,以确保为新税法的实施、各项配套措施的有效实施和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及时配置资源。同时,要紧紧跟随纳税人的诉求,回应纳税人的关注,化解纳税人的疑虑,扎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红利及时惠及每一个纳税人,确保改革成果让纳税人享受,改革成果让纳税人好评。
关于适当降低社会保障率的研究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在社保征缴机构改革到位之前,各地要保持现有征缴政策不变,严禁集中缴纳企业历史欠费。”
上述《通知》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部署。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坚持稳定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数据传输和系统对接工作。建立规范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优化社会保障费和非税收入支付服务资源配置,从支付者需求出发,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纳税流程,简化支付数据报送,降低支付成本
《通知》特别强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不增加企业整体负担”的既定安排,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直负责征收社保费用的税务机关必须保持现行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往年欠费清查,必须坚决纠正和依法严肃处理不遵守命令、禁止和违规的行为。同时要认真分析计算,抓紧研究提出政策措施,适当降低社保费率,保证企业整体负担不增加。
确保享受减税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免税额和退税范围,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新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取消委托境外R&D费用附加扣除限制,为推动大众创业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增强社会创造力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相关政策,增值税改革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制造业税率等。,原来适用17%的税率,建筑业、运输业等11%税率的行业将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期末退税工作将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截至8月份,仅增值税减免和退税两项政策就实现减税1745亿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牢固树立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也是过度征税的观念,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及时提醒和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国家颁布的所有减税政策都被知晓和享受。要加强政策效果的后续分析,及时发现和改进实施中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有效,不增加任何不利于经济运行的因素。
资料来源:国家商业日报
卢,编辑部值班委员
值日官唐海波
值班编辑陈秋实
标题:(经济)税务总局:落实个税改革措施,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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