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四川船山法院判整栋楼每户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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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四川省遂宁市宣布首例高空坠物致死病例。因为没有发现抛物物体,所以事件中的全家被判赔偿。
近四年前,2016年11月11日,遂宁市油坊中街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一名不满一岁的女婴在楼下的婴儿车中被砸死。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核实铁球落地的整户居民的生活状况,但未能找到抛物人。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建筑的所有业主,包括底立面的经营者,均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但居住在户外的无人居住的除外。
案例回顾:铁球从天而降,女婴被砸死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宁李女士推着一岁以下的女儿回家。当她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人行道(君立来百货左侧)时,一个铁球突然从天而降,正好落在婴儿车里。
宝宝被铁球打中,满脸是血,昏迷不醒,没有哭,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治疗,但因抢救无效于晚上8点死亡。
事发后,李女士的家人在事发现场多次寻找铁球掉落的地点,也多次恳求知情人说出线索,希望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周先生的家人仍然没有头绪。
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警方将监控录像转移到事发现场附近,并对事发现场2-8层(油坊街魏紫小区一栋居民楼)的住户进行了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讯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进行了技术比对工作,以核实不在家的其他家庭的不在场证明。
同时,警方敦促责任人尽快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长期找不到抛物线人,李女士将该楼所有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婴儿死于铁球造成的损失。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四年,此案终于宣判。
▲事发后,李女士贴出了“寻衅滋事罪”告知书的封面新闻图
法庭现场:本案有三大焦点
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主要争议点:1 .本案加害人可能的范围?2、责任主体?3.如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s2/】争议点1:本案行为人可能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认为,由于紫微苑小区为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防火门未上锁,业主或外人可将铁球扔进1单元、1单元、2单元的楼顶,或扔进1单元、2单元二层以上的窗台。后一种可能性很大,但两者都不能完全排除。
因此,包括底立面经营者在内的建筑所有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有业主辩称房子不临街,房子里没有铁球,房子离事发地点较远,被我院拒收。
你家真的没人住,你不负责。
【/s2/】争议点二:责任主体是谁?
既然只有一个人侵权,也就是本案可能只有一个人侵权,那么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受害人按户分担损失更公平。这是一个因过失造成人的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了可能性,没有区分可能性。
因此,法院没有区分业主和社区门面经营者之间投掷铁球的可能性。关于法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即只要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自己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虽然只有一个人实施侵权,但法律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的人分担损失,既能达到安抚受害者的目的,又能对侵权者进行警示、惩罚、教育,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行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s2/】争议点3:如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s2/]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为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赔偿原则,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赔偿的业主或使用人数量、每户分摊金额、赔偿能力等。最后,法院自行决定每户赔偿3000元。
标题:(经济)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四川船山法院判整栋楼每户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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