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金销售市场基础性规则迎来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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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方式有了很大的修改,基金销售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销售方式及配套规则的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内容。
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许可要求,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与相关基金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明确基金销售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努力构建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产业生态。调整优化资质注册程序,实行“先审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的准入要求;引入延长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制度,加强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制度安排。
三是巩固业务规范和制度控制,推进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制度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职业合规和稳健发展。
销售方式内容非常丰富。新规首次提及换证机制,引入新注册机构换证制度,重点关注基本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商品占有等指标,进一步优化退出机制。同时,续展程序进一步简化,机构无需提交续展申请,派出机构将根据监管情况自动续展符合条件的机构。
鉴于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上涨,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销售方式对尾随佣金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并规定了其比例上限。其中,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占有金额,约定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0%;对非个人投资者的销售额,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这一要求将有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
销售方式也调整了对独立销售机构展览范围的限制,允许独立销售机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但公开基金销售除外。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独立销售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独立销售机构未来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空间。
中国证监会表示,销售方式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准则,加强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和内部控制,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业在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
据悉,《销售办法》是2004年首次发布、2011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本配套规则。据新华社和《证券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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