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金销售迎来大变革:尾随佣金最高不超50% 10大看点最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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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迎来了一个很大的变化:强调长期理性投资,最大尾随佣金不超过50%,首续机制!对前10种观点最完整的诠释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迎来重大修改!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社会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首次发布、2011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的《销售办法》将再次进行大幅度修订,将会给目前的基金销售市场带来如火如荼的巨大变化。
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
从四个方面修订规则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行为,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基金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业在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修订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销售办法》是2004年首次发布、2011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本配套规则。《销售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基金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销售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需要及时调整。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坚持资本和交易安全及销售行为合规的底线要求,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着力提高基金销售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险控制水平,加强长期理性投资理念的树立,积极培育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生态。
此次修订《销售办法》及配套细则,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许可要求,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与相关基金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二是优化基金销售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努力构建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产业生态。三是巩固业务规范和制度控制,推进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制度机制建设。四是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职业合规和稳健发展。
规范基金销售的十大要点
【/s2/】《销售措施》内容非常丰富,前十点如下:【/s2/】
1。完善退出机制,实施许可证续展制度
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努力构建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生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加强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制度(以下简称换证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点评】新规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牌照续期制度,重点关注基本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货本所有制等指标,进一步优化退出机制。同时,续展程序进一步简化,机构无需提交续展申请,派出机构将根据监管情况自动续展符合条件的机构。
2。跟踪佣金的差异化安排不得超过50%
配套规则中,关于《公开发行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按照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支付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点评】鉴于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上涨,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新规对其比例上限做了差异化规定。这一要求将有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
3。调整和明确独立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
调整对独立销售机构展示范围的限制,允许独立销售机构从事除公募基金销售以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评】新规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可以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这里的私募基金涵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管理计划,也包括向协会备案的社会私募基金。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独立销售机构规范其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独立销售机构未来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空间。
4。整合注册条件,提高对独立销售机构股东的准入要求
调整优化资质注册程序,实行“先审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的准入要求。
【点评】针对独立销售机构整体资本实力和股权管理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调整新规,提出了股东资格、完善治理结构、维护独立销售机构独立性等要求,并对股权质押提出了明确规定。
5。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评估体系
丰富和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突出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销售费用披露、客户持续服务等投资者保护和服务要求,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评估体系。
【点评】新规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留存规模和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现有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投等业务的激励安排,秉承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的理念。
6。支持使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的标准化
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授权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点评】针对无牌照机构通过互联网流量导入、系统嵌入等方式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问题,明确了销售机构与无牌照互联网平台合作的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范使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7。增加一个专门章节来巩固业务规范和内部控制制度
增加“内控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完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点评】新规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制定并有效实施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与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8。销售组织的产品访问管理
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应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回报特征等。,并成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点评】明确要求销售机构成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9。改进宣传材料的规格
宣传推广材料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遵守本规定。
【点评】配套规则要求对推广材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将原“谁制作谁负责”进一步调整为“谁制作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加强销售机构在使用外部宣传推广材料时的合规性审查责任,同时取消宣传推广材料的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内部审查,留存备查。
10。如果过渡期内的相关安排不符合新规定,则应限期整改
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一些规范性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首先,基金销售机构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或销售文件的调整将有一年的过渡期。二是对独立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等规范性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立销售机构从事法律规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规模应当有序缩小。
【点评】为促进规则的顺利实施,引导现有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有序整顿规范,新规对未来实施后的部分执行事项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如独立销售机构股东“一参与一控制”、股权质押规定、不符合新规的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自有资金使用等。,都给了一定的整改期限安排。
吸收采纳五条合理意见和建议
公众咨询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26家机构和21名个人的意见。
经过逐一总结和研究,中国证监会吸收并采纳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对独立销售机构展示范围的限制,允许独立销售机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公募基金销售除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调整完善独立营销机构5%以上股东的资本实力,完善独立营销机构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
第三,优化换证制度。修订发布《销售办法》后,新注册的机构将被续展,不续展主要限于不符合会展业基本条件、合规性和内部控制严重缺失、未能实质性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三种情况。
四是细化和完善销售业务规范。推进基金销售机构长效考核机制建设;明确行业客户维护费上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宣传推广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审核,存档备查;将独立营销机构的一些重要事项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加强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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