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讯)北京出台民办教育办学标准,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本篇文章1068字,读完约3分钟
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近日,《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出台,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秩序。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已经写入新标准。
▲图片来自网络
比如中小学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民办中小学生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和排名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学校”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不具备学历证书颁发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这个标准不适合幼儿园。
私立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不能随意取。例如,未经批准,名称不得标注为“中国”、“全国”、“中国”、“国际”、“世界”、“全球”;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缩略语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外文名称要和中文名称语义一致,要规范。
教师资格证的编号应清楚标明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中小学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
培训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教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教师姓名、照片、教学班次和教师资格证号码。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和培训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录用。
上课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30
针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标准加强了对办学方向、培训机构举办的学科竞赛、培训时间和费用的规范性要求。例如,规定民办中小学生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排名等活动,培训时间不得与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同时,要协调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期限和教学安排,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
值日官黄桐中青
值班编辑黄静[/s2/]
标题:(旅游资讯)北京出台民办教育办学标准,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奥一都市时报是国内覆盖面最广、公信力最强、影响力最大的时报之一,本站的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奥一都市时报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