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两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专家建议—— 利率保护上限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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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间金融市场进行规范。《意见》提出,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这项规定很快引发了业内专家的热烈讨论。一些专家认为,这发出了强烈的政策信号,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可以服务于实体经济。至于利率上限的具体设定方法,许多专家建议利率的设定方法可以更加灵活。
▲法律禁止高利润放贷。新华社
“两线三区”或出口
2015年,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民间借贷“二线三区”的做法。该规定出台后,此前“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两线三区”中的“两线”是指36%和24%的两条红线;“三区”是指由两条红线划分的区域:不足24%为司法保护区;24%到36%是自然债务区;超过36%是无效区域。这意味着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会被法院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在这“两条线”中,即年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反对该区间内债务的自愿履行,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予保护。
一直有观点认为,24%的年利率作为司法保障上限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日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市场参与者、人大代表和CPPCC议员确实报告说,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颁布的《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润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反映社会司法保护的问题。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形势下,应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障上限,从源头上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防止“常规贷款”、“假贷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进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上限将如何设置
目前业内讨论的重点是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要锚定在lpr设置上,参考lpr的话多少倍数合适。
Lpr是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此报价由有代表性的报价银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进行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拆借便利利率)加分的方式进行计算,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Lpr每月20日发布。目前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以4倍于一年期LPR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7月20日最新一年期lpr报价为3.85%。按照这个计算,4次是15.4%,明显低于24%的上限。
有人认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lpr所报的民间借贷利率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选择。
然而,一些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利率市场化已经实施多年,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不可或缺。民间借贷可以设定上限,但设定上限的方式、限额和水平可以灵活,设定数倍于lpr的上限是不科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说。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已经超过了15%的利率上限,更不用说民间借贷了。如果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不复存在,反而会迫使那些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破坏性民间借贷偷偷发展。陈文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整体市场情况,且倍数应灵活。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活动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也是专家建议之一。"不同地区的利率应该有所区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兵表示:“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活动水平不同,利率也应该不同。国家统一标准肯定不适合。”
仍然需要综合治疗
业内专家认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但这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没有人会拒绝低成本融资,利率较高的个人或企业的民间借贷是由市场规则主导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苗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很高,这意味着他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彭兵还提出,目前最需要的是加强供给,金融供给不足是中小企业、自然人、信用等级低的自然人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最终原因。正规金融机构还不够沉没,中小企业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能寻求民间贷款。
苗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任务,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需要提前拓宽资金供应,尤其是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操作规范。要防止低效国有企业过度占用财力,压榨民营企业;事后可以通过规范讨债行为来发力。
“在本金相同的情况下,贷款利率越高,涉及的利益越多,贷款人实施非法催收的动机可能就越强。”苗进一步说,但是债务本身的合法性和讨债的合法性是两回事。即使债务合法,利率很低,债权人仍然不能用暴力等违法行为来催促。如果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进行全面追债,那么约定的高利率不会导致债务人的“家庭毁灭”或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债务人反过来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和解。此外,苗族尹稚建议,应加快个人破产制度,以促进企业家和其他人拯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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