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证监会: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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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全体董事应承诺股份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监会发布该通知,旨在确保《修订决定》的顺利实施,支持和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
通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各董事应尽职尽责履行职责,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回购后的股份分配原则上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修订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回购方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过程中应执行《修订决定》,证监会将提出严格遵守股份回购条件、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等相关防范措施。
通知特别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润转移”或“忽悠回购”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在股份回购等信息依法公开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未经法定或章程程序的授权或审议,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不得发布回购股份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规定。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莫妮娜
标题:(经济)证监会: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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