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虹鳟归入三文鱼被律师举报涉嫌构成垄断,标准制定者称产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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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双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军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举报,认为虹鳟鱼在中国水产品加工销售协会公布的《生三文鱼》集团标准(报批稿)中被列为三文鱼,涉嫌限制和排除竞争和垄断行为。
对此,中国水产品加工销售协会会长崔赫告诉记者,符合“生三文鱼”群体标准的中国虹鳟鱼年产量仅为1万吨,每年从国外进口的三文鱼高达10万吨,不会构成垄断行为。
律师:虹鳟鱼明显比大西洋鲑鱼和太平洋鲑鱼有竞争力
8月6日,中国水产品加工销售协会公布了《生三文鱼》集团标准(报批稿),明确将虹鳟鱼列为三文鱼。
北京双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军告诉记者,就消费习惯而言,消费者熟悉的“三文鱼”是指海水养殖的大西洋三文鱼和太平洋三文鱼,都是具有洄游习性的海鱼。一般低温冷冻的海水三文鱼相对安全,适合生食,淡水养殖的虹鳟鱼没有三文鱼的洄游习性。
王亚军说,淡水鱼虾不能生吃,体内携带多种寄生虫。吃淡水鱼或多或少有感染寄生虫的危险,所以不适合生食和熟食。
王亚军说大西洋鲑鱼、太平洋鲑鱼等。需要从国外进口,而且成本较高。虹鳟鱼在国内可以大量养殖,成本较低。虽然他们的鱼片形状相似,但市场竞争明显。大西洋鲑鱼和太平洋鲑鱼的市场价格较高,而虹鳟鱼的市场价格较低。近年来,有许多肆无忌惮的商家通过假装虹鳟鱼是大西洋鲑鱼和太平洋鲑鱼来获利,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消费者为生虹鳟鱼支付高价,影响了他们的健康。
崔赫:生三文鱼的群体标准不会构成垄断行为
王亚军向记者解释,《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合作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甚至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限制或者排除禁止的垄断行为。
“生三文鱼”集团标准由中国水产品加工销售协会和十三家水产企业共同起草。王亚军表示,虽然中国水产品加工销售协会制定生鱼片标准的行为值得肯定,但一些虹鳟鱼养殖者和鲑鱼经营者已被纳入制定单位,虹鳟鱼被列为三文鱼,混淆了与大西洋三文鱼、太平洋三文鱼和其他三文鱼的显著区别,造成了假鱼,不仅限制和排除了两者之间的竞争,还涉嫌垄断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损害了他们的健康。
关于王亚军指出的涉嫌垄断行为,中国水产品加工销售协会会长崔赫对记者表示,我国符合“生三文鱼”群体标准的虹鳟鱼年产量仅为1万吨,每年从国外进口的三文鱼多达10万吨,不会构成垄断行为。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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